作者:愿赋居士 点击 : 4680
日前到公司的法务部门,有人谈到念佛,我就说到老同事徐兄三年前往生时,曾写“我要去西方修佛”的殊胜事迹,显示“念佛成佛,真实不虚”。 也谈到大家都知道法藏菩萨弘发四十八超世誓愿,每个誓愿都以如果他不能代众生完成什么,他就不成佛,作为誓词。而今我们从《无量寿经》、《阿弥陀经》知道法藏菩萨已於十劫前成佛,名号为“阿弥陀佛”。名号是他的第十七愿所成就,是十方无量诸佛所称赞、是真如佛性、具足无上功德,我们也朗朗上口“万德洪名”。既然是“万德”,那么是否包括众生的往生也一体成就了?如果没有,怎么可说是“万德”呢?当然是已包括了!所以法藏菩萨才成佛,也就是我们的往生早在十劫前已完成,纳入在名号之内,无条件回施给众生领受。
老徐原本是以自力兼他力的通途念佛心态,期盼佛的慈悲救度,经过上述的领解之后,心念一转,完全投靠佛力成就的名号,信受佛回施的无上功德名号。依佛经言,在此信受的心念一转刹那,就“即得往生,住不退转”,是马上往生而不是在临终;也是佛经所说的“次如弥勒”“一生补处”之法身大士。这本就是阿弥陀佛大慈大悲大愿业力之目的,要平等给予众生,与他同名同号为“阿弥陀佛”。老徐写给我们的,就是证实一经往生,进而必定成佛,所以才说“修佛”。
真是法律人所说就是法律事,也是诸佛如来善巧地引导众生念佛。老蔡听了马上说“哦!这与侵占罪同样也是在念头的一念之下,就成立的道理一样嘛!”我不禁大叫“老蔡您真是提供了一个最易使人了解‘乃至一念’的实例!太谢谢您了!”老蔡补充说明:刑法第三三五条规定,侵占是指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持有他人之物。法官的定罪,就是依行为人,其实行不法领得或变易原来之持有,而为不法之所有;其行为时的意念,有无犯意而定。如果当时有这么一下不法的犯意之念,就成立了侵占罪,即属于“即成犯”。纵然在事后对犯意表示悔过,或设法归还侵占之物,亦无解於罪名之成立。譬如银行人员,每天经手金钱,这些金钱都是自己可摸得到、可控制的;平时来来去去,视如不见;如果一旦心生贪念据为己有,存藏在桌内而被发现,虽然他辨称是一时疏忽,忘记拿出;但法官从他的行为,经仔细求证后,发现他有犯意,则立即成立侵占罪。
老蔡的主管在旁边听了,赶快强调说“当然!阿弥陀佛是要将名号无条件主动送给我们的,我们只是愿意接受。这种性质和老蔡所说的完全不同。老蔡是在说明当中之过程,非关善恶。不要误会!不要误会!”
我们常常称念“南无大慈大悲阿弥陀佛”,这“大慈大悲”必须与我们自己接得上才有意义!亦即要对我有大大的真实之利,才是大大的慈悲,对不对?经文说法藏菩萨“五劫思维”,来构造极乐世界的殊胜,使能令众生享用,此即“大愿”也!而他经“兆载永劫”的苦修苦行来完成四十八愿,此即“大行”也!这种超世的大愿大行所完成的珍果(名号),岂是我们可以思议的呢!这种由他的大悲心所发出而完成的名号,在十劫前就以光明体遍入我们的心想中,无条件地让我们领受,我们信受的一念之下,就全部将无上功德完全转为我所有的“即得者”,往生於极乐涅槃的报土中,所以佛经说“即得往生”。纵然我们在一念信受之后,也许仍会或疑或信,或善或恶,那是我们的习性,无损於往生的成立,佛不会收回去的!所以说“住不退转”。我是只堪能做到这样领解的一念刹那信受的凡夫,就立即拥有不再受生死之苦,且必定往生成佛的佛果,这样才是对我大慈大悲,对不对!否则大慈大悲於我何用?
法律条文制定之后,我们的行为意念,一经发生,即成立法律关系,由抽象的条文变成具体的事实。阿弥陀佛成就名号以救度一切众生,也是同样道理。佛经说“闻其名号,信心欢喜”,“闻”的意义就是知道这个无尽慈爱,最极方便极速的救度。众生啊!虽然只是这么一念的信受,但是我们要建立对这“一念”的信心,真正敢能信靠之心,却是需要非常的努力、用心、勇气和智慧!这并不是泛泛之信可比哩!
有了这样深心的真信,由佛力不可思议的调熟,自然会变化气质。深知已获得了无上珍果,自能大安心大安乐。知道了最后结果,没有了后顾之忧,有了真正稳实的大靠山,才较易放下眼前会生灭变易的一切,“众善奉行,诸恶莫作。”善,是油然而出的感恩行;恶,是懒得去作的。唐朝道绰禅师在《安乐集》表示,在秽土拔济,如逼鸡入水。末法的现代,以世间法作出世间法,实在无济于事,有很多连自己都做不到的事,却在劝人去做。有佛力可依凭,而不信受佛智,却要囿於自己久劫以来都未能成就的执著,何苦呢!